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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者: 67123eva |
便民服務:
- 家犬領回手續:
- 飼主(需年滿15歲)攜帶國民身分證。
- 於家犬領回時,需辦理植入晶片及寵物登記,並繳交規費。
- 家犬棄養手續:
- 飼主(需設籍於板橋市且年滿15歲)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其家犬。
- 於家犬棄養時,需通報其寵物登記之晶片號碼,以做為辦理轉讓或除戶之用。
- 流浪犬認養手續:
- 認養飼主(需年滿15歲)之國民身分證。
- 選擇收容所內流浪犬,並開立公立收容所之認養四聯單。
- 請認養飼主務必於規定期限內攜帶認養四聯單第三、四聯至公所(或防治所)寵物登記站作免費寵物登記、植入晶片及一次狂犬病預防注射,完成後請獸醫簽章。
- 另認養飼主於完成登記後,可填「認養流浪犬絕育補助申請書」並持第四聯向臺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(電話:02-29596353)申請辦理絕育補助,經核可後至縣府委託之動物醫院辦理絕育手術補助。預期則以棄權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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